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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规范化

泉州七中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语言文字条例

录入者:jwc2011  人气指数: 次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24日

 

1、学校严格执行教师持《教师资格证》上岗的规定,通过《教师资格证》的取得,督促教师自觉进行普通话训练、测试并取得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2、由于历史原因,取得第一批《教师资格证》的教师没有通过国家规定的普通话测试、所以凡45岁以下教师必须在三年里自觉通过泉州市组织进行的普通话等级测试并获得等级证书。

3、教师上课和与学生交流时必须完全使用普通话,否则学校将给予警告,警告三次无效者,不得“评先评优”。

4、教案中规范用字错误率不超过1%,作业批改中不准出现错别字、异体字,学校将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教师大会上予以公布,同时登记在教学常规考核之中。

5、教师课堂板书以楷书为主,行书为辅,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字或错别字;书写评语用字要符合要求,不得出现书写不规范的字迹。

6、教师应随时注意纠正学生不良的书写习惯及作业中出现的错别字;教师本人在课堂上出现用字不规范现象,一经发现即提出警告,警告三次仍然出现者,记入该老师个人考核档案之中。

7、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语言文字规范表现较差者,无评先评优资格。

                                     泉州七中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领导小组

                             二○○三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