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校务公开>> 财务收支、资产管理

财务收支、资产管理

关于泉州市2011年秋季普通中小学课本费、作业本费标准的通知

录入者:zongwuchu  人气指数: 次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7日

 

关于泉州市2011年秋季普通中小学课本费、作业本费标准的通知
 泉价[2011]77号
各县(区、市)物价局(经济局、经发局)、财政局、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学校: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课本簿籍费限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电[2003]33号)和《关于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9]360号)文件精神,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秋季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闽教基[2011]5号)规定,现将2011年秋季普通中小学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秋季中小学课本费标准详见附表。市直各中小学作业本费标准为:小学8元/学期,初中13元/学期,高中18元/学期。各县(区、市)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严制定作业本费标准,但不得高于市直中小学作业本费标准。
      二、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含县城城关)公办学校的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教科书。严禁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涉及教科书的一切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坚决杜绝“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三、课本、作业本费标准应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校务公开,在校内通过公示栏、校园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四、课本(含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为学生必选部分,每学科只能选订一种版本,由学校统一征订。各地学校应根据课程计划的要求,选用教学用书目录中的教科书,严禁向中小学生强制统一征订除课本之外的任何读物、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
      五、课本、作业本费属于代办费管理范围,必须严格遵循“按实发生、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进行分项核算,及时结清,并公布核算结果,主动接受物价、财政、教育、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1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泉州市物价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教育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2011年秋季普通中小学课本费标准表
 
单位:元/生、学期
 
年级
适应范围
课本费
开设英语课程
未开设英语课程
一年级
市直、各区(市)中心城区所在地的中小学校
35
30
二年级
37
32
三年级
52
四年级
56
五年级
57
六年级
57
初一年
107
初二年
119
初三年
108
高一年
市直高中
176
高二年
市直高中
175
高三年
市直高中
145